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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22-08-26 02:32

杂谈:谁是PPP的“甲方”?

  朋友回复干脆发来截屏,原来是他的一个同学,说自己已经从科研机构辞职,现在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出资代表派出人员,故而自称是PPP的“甲方”。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称为发包方(建设方,勘察、涉及合同也称委托方)、承包方(施工合同也称施工方);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也将合同双方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在以前往往将合同双方称为甲方乙方甚至还有丙方、丁方……而且习惯上将发包方、承包方分别列为甲方、乙方,久而久之,众多人眼中,甲方就一定是发包方,乙方就一定是承包方。
  其实为了称呼便利,将合同双方称为甲方、乙方也是无可厚非,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人们谈到甲方乙方的时候,往往已经从心态和普遍理解上,给他们赋予了不同的地位。
  “甲方”,一定程度上成了对乙方有几乎生杀予夺权利的一方,是高高在上的一方。而乙方,往往是低三下四点头哈腰,事事有求于甲方的那一方。
  所以,前面说的那位朋友的同学,说自己是“甲方”的时候,自然也是出于这样一种自我感觉而言的。不然完全没有必要把自己称为甲方,完全可以把自己称为政府出资方代表的派出人员。我敢说,他这么自称的时候,嘴角是带着骄傲的微笑甚至是傲慢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2014年广泛推广以来,越来越多的项目采用了该模式。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9期季报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收录管理库和储备清单PPP项目共14,424个,总投资额达到18.2万亿元。在这些项目中,大多数都采用了政府派出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共同组成项目公司的方式运作,而且参照PPP合同指南的规定,政府出资代表出资比例都会低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也就是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组成了新的独立法人企业,而且也因为出资代表股本比例较低,社会资本在法人治理结构结构中处于控制地位。
  然而,作为传统的“甲方”,政府部门也好,出资代表也好,从来都不会妄自菲薄地把自己作为小股东的。他们即便是没有强调自己的“一票否决权”,也会有种种明的、暗的手段行使自己的权力,让自己永远保持“甲方”地位。至于这种“甲方”地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那就不得而知了。
  纵观PPP推进的这几年,央企成了社会资本的大头,而民营企业寥寥无几。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有多种因素(之前王老先生曾经做过多方面的分析,如老王也谈如何解决PPP的落地难、谈谈PPP落地难的因素、再回首,为何PPP依然落地难?),其实一个显著的原因就是这种根深蒂固的“甲方”意识的普遍存在。连朋友同学这样一个刚刚踏入PPP的人,都已经以“甲方”自居,怎么能指望他们站在平等互利的角度思考问题和积极工作呢?
  更何况,横在社会资本头上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款,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涉及特学经营的纠纷划分成了行政诉讼范畴,谁敢将自己的命运交给胜诉率不足10%的行政法庭来决定呢?
  所以,王老先生说:不仅是PPP,所有涉及政府作为发包方的合同,只要所谓的“甲方”意识和心态不除,就永远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明天!
  【谈PPP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如果把PPP看成专业能力,那么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尴尬。也就是说,平台公司能干的,PPP不一定能干;PPP能干的,平台公司不一定干得更好。所以,PPP与平台公司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只有首先通过平台公司把一个城市和地区基本的基础设施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解决了,PPP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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