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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22-08-06 18:08

某明星被爆婚内出轨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5月19日上游新闻消息)。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吗?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必然制约另一方的离婚自由;退一步讲,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也不是出于本意,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是的,我国法律为此设置了很多具体制度,如“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但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这是因为,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而幸福生活是一种整体的状态或者感觉;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
  一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试图以物质制约一劳永逸地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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